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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优尼苏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延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546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4民初210号
    案号 (2017)苏0114执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优尼苏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飞2015年年终目标奖人民币税后4850元、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工资合计人民币47727.3元;以上合计52577.3元。 如果被告南京优尼苏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被告南京优尼苏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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