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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市天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亚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57****1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81民初8632号
    案号 (2018)苏0481执20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1
    发布日期 2018-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亚军、溧阳市天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史信松49万元及利息(以39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史信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0元,由被告史亚军、溧阳市天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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