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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萧山区湘湖景区亚太路保亿城建项目部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5月14日9时53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职权巡查发现其在项目部西南侧区域设置了有垃圾分类标识的四色垃圾桶5个,其中易腐垃圾桶、其他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桶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垃圾混投情况。当事人自《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根据要求配备了四色垃圾桶,并要求员工进行分类投放,但并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2021年06月08日09时08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