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擅自占用道路,占用了公共场地,影响了城市道路通行。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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