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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人社监罚字[2022]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签工单、杨德化等16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考勤表,证明民工的身份信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当事人认可拖欠杨德化等民工部分工资的事实。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证明我局对投诉予以立案调查。3、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委托黄斌接受调查询问。4、情况说明、分包工程结算书、施工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确认拖欠杨德化班组工资为24900元。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凭证,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改正指令。;2、;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9
    决定机关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林韵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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