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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人社监罚字[2021]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韵强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逸盛路169-104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024J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接到李建国的投诉,反映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青山湖科技城国际社区公寓项目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并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临人社监询字[2021]0000043号),要求当事人派员于2021年4月30日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李建明、程勇会班组所有工人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每月考勤表、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派李华接受询问并提供了部分相关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临人社监罚告字[2021]0003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接受询问,逾期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调查无法进行,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20〕72号)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捌仟元整(¥8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决定机关 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林韵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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