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龚杭城、周建民发现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崇杭街41号地块工地内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塑料瓶、塑料袋等可回收垃圾,现场由执法人员进行确认,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执法人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7842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随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崇贤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韵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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