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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工商处字[2017]16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仁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652号二层212房(仅作办公场地)注册号:440111000449069法定代表人:丰华林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健康信息咨询;植物生物制品、化妆品的技术开发、技术研究;批发贸易(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预包装食品(主营:非酒精饮料)[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25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6月16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经核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截止2016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未依法报送2014、2015年度年度报告。广州市工商局在广州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公告(穗工商管【2016】174号),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发送《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督促当事人及时补交年度报告,但当事人至今仍未补交2014、2015年度年报报告。2、2016年9月23日、2016年9月29日,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核实,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3、2017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我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进行税务申报,经实地核查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于2017年6月22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0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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