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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普卫传罚〔2020〕1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普卫传罚〔2020〕1010号被处罚人: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超市沈家门店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1日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大街1号的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超市沈家门店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设有北入口和南入口,南入口查验健康码及口罩配戴的工作人员有脱岗现象,致使多人进入超市未进行防控措施。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舟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现已查明:在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处于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响应期间,该公司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舟山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2020年1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舟普卫传罚告〔2020〕1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当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超市沈家门店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已及时改正的,经营性,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普陀支行(罚没款户名:舟山市普陀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300170612705832100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普陀支行营业部),地址: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29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累计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11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4
    决定机关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