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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32****35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81民初811号
    案号 (2019)皖0881执2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7327751.82元,并以代偿款项33035.92元、97134.63元、7197581.2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3月3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5月17日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担保费、逾期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鳌头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宜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高科机械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王宜武、杨煜、阮宜加、张成根、吴朝霞、王柏生、陈芳超、张神钢、吕世美、杨传宝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汪舵海个人持有用于质押的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600000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60元,减半收取计37130元,由被告安徽华祥实业有限公司、安徽鳌头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威牛铸业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宜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皖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白兔湖高科机械有限公司、汪舵海、王蔚霞、王宜武、杨煜、阮宜加、张成根、吴朝霞、王柏生、陈芳超、张神钢、吕世美、杨传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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