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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正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延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746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陕民初字第530号
    案号 (2017)豫1222执恢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正能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志刚工程款1739731.4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2年12月1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5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河南正能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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