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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市工商昌消处字[2018]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没收并销毁不合格煤炭20公斤,3、罚款72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9
    决定机关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
    法定代表人 鞠莹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