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苏园卫(医)罚(2021)第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