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兴耀合同履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0078****8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鼓民初字第5097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恢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36441.38元,利息、罚息85275.45元、复利984.6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0日,之后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冯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林雄、被告陈辰雄、被告黄凌斌、被告福安市润丰电机配件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冯锦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息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林丹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冯锦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 五、被告李开皓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被告陈林雄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 六、被告吴芳芳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被告陈辰雄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 七、被告郑芳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被告黄凌斌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0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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