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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兴耀合同履约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树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167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278号
    案号 (2015)宁执字第00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日期 2015-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田松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贷款本金12354922.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为622438.67元;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按年利率8.7%计算,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3.05%计算),并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为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陈祖田、陈赛玉、陈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福建田松铜业有限公司追偿。三、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福建田松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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