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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宝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宫宝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277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初字第1538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27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16-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宝江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02152.03元; 二、被告青岛宝江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艳截至2015年1月10日的借款利息18164.92元,以及以本金102152.03元为准,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计算截止日不超过2015年7月10日,且本项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与第一项本金之和不超过140000元); 上述判决一、二项被告青岛宝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宫宝江、周敦芳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宫宝江、周敦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宝江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4320元,由被告青岛宝江电器有限公司、宫宝江、周敦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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