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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5756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1890号
    案号 (2016)内0602执28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日期 2016-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浩特环保工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郭永炅借款本金7,470,022元及利息1,709,141,并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7,470,022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杨磊、安占林、郭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82元,由原告负担2942元,由四被告负担181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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