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稽罚[2019]99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市秀洲区天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0年度账外收息412820.80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12820.80元,调减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3530.79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5096.80元﹝(汇算清缴所得额14835709.66元+调增所得额412820.80元-调减所得额23530.79元)×25%-已缴所得税3721153.12元﹞。2011年度账外收息1683848.10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683848.10元,调减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95979.36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96967.18元﹝(汇算清缴所得额34554207.82元+调增所得额1683848.10元-调减所得额95979.36元)×25%-已缴所得税8638551.96元﹞。2012年度账外收息56550.00元,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6550.00元,调减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3223.36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3331.66元﹝(汇算清缴所得额40468374.64元+调增所得额56550.00元-调减所得额3223.36元)×25%-已缴所得税10117093.66元﹞。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495395.64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95395.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对其偷税行为处于偷税款495395.64元1倍罚款计495395.6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5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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