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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爱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069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临民初字第285号
    案号 (2016)晋10执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6-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昔阳县鑫盛洗煤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临汾市昆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13750914.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8日其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文艮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43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305元,由被告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文艮娇、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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