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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同福易家丽灯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55****66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78849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14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2015弄3号底层北侧房屋;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按月租金33,333.33元标准计算的租金; 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月租金33,333.33元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天25元标准计算的物业管理费; 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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