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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中盛新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30****970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民初422号
    案号 (2021)津01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盛新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6017120元,支付截止2020年2月4日的期内利息人民币3437814.19元、复利人民币20257.81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原告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官方网站美元牌告放款利率减码1.35%后(减码后不低于年利率5%,按季调整)上浮30%计付自2020年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原告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官方网站美元牌告放款利率减码1.35%后(减码后不低于年利率5%,按季调整)上浮30%计付自2020年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复利;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中盛新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出的律师费13万元;三、被告北京北大科技实业发展中心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盛新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4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06734元,由原告合作金库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1474元,由被告天津中盛新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北大科技实业发展中心共同负担805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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