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兴卫公罚字[2020]第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0年2月24日);2、覃少霞的询问笔录1份(2020年2月24日);3、覃少霞和田振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兴业县城隍镇金穗汇金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兴业县城隍镇金穗汇金超市员工在职表1份;6、现场拍摄照片2张为证。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兴业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户名:兴业县财政局账号:522912010100062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兴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兴业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兴业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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