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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海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695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民初391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8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9
    发布日期 2018-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247923332.6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7319181.68元,以及律师费损失1636440元的债权;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对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菀南村,编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0830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388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坐落于苏州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菀南村,编号为吴他项(2013)第459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37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坐落于吴江区松陵镇太湖新城菀南工业园,编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3444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13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坐落于吴江区松陵镇太湖新城菀南工业园,编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3441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7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坐落于吴江区松陵镇太湖新城菀南工业园,编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3442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4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坐落于吴江区松陵镇太湖新城菀南工业园,编号为吴押他项(2014)第03445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84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建行吴江分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编号为苏E5-9-2014-0025项下抵押物精梳机一台、梳棉机一台、特灵空调一台、条并卷联合机一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13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五、被告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六、被告陈丽丹、谢益美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七、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另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借款本金5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八、被告苏州市东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九、被告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十、被告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十一、被告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十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8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5823元,由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陈丽丹、谢益美、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东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市大伟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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