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海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6956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1799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7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日期 | 2016-1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利息36833.33元,罚息614250元,复利(复利的计算方法: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6833.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7509元; (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对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543101012002697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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