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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新翔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8206****9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7297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23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新翔木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双立实业有限公司、辛洋给付原告杨小彦货款375690元。支付方式为:于2021年1月20日前支付15690元,余款36万元自2021年2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支付15000元(汇入:开户名为杨小彦,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邳州明德支行,账号为6222021106005652130)。如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可以剩余全部货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并就剩余全部货款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烟台新翔木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双立实业有限公司、辛洋另支付原告诉讼费用支出5888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照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原告可就该部分费用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协议自原、被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8元,保全费2420元,均由原告杨小彦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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