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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27****1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182号
    案号 (2020)粤03执5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1-0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徐金贵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众朗有限公司1.5亿元; 二、被告深圳市大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徐金贵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年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众朗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以1.5亿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3日起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539.72元,由原告众朗有限公司负担91,954.72元,由被告大世界集团和被告徐金贵负担827,5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世界集团和被告徐金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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