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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079****2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民终6340号
    案号 (2021)冀0608执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贾振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爱华借款本金3700000元和截止到2019年8月10日借款利息17130元,并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保定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贾永偿还借款本金3700000元和截止到2019年8月10日借款利息17130元,并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1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爱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37元,减半收取计18268元,由被告贾振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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