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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79****2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221民初3369号
    案号 (2021)宁0221执恢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借款利息555484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期限内未还利息152236.2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2018年8月20日执行利率为月利率8.3125‰,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执行利率随之调整)计算并支付; 二、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瑞霞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瑞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3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负担156元,由被告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刘瑞霞负担4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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