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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博思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00MA****Y07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3民初288号
    案号 (2021)湘1003执1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原告湖南博库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艺工资56 774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收取),由原告湖南博库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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