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元氏县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32MA****J78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426民初912号 |
| 案号 | (2020)鲁1426执47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家芹、张学英、井凤歌、王殊怀、王俊烨、王妙可死亡赔偿金950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上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8074.6元; 二、被告宫庆民(车主赵彩鹏)和元氏县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上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6747.5元; 三、被告史清格赔偿上述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3614.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过付。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8元,其中由原告王家芹、张学英、井凤歌、王殊怀、王俊烨、王妙可负担案件受理费2361元,被告宫庆民(车主赵彩鹏)和被告元氏县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176元,被告史清格负担31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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