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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博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927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1民初7548号
    案号 (2017)京0101执9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4
    发布日期 2018-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借款三千万元及借款利息一百一十万四千元; 二、被告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三千万元为基数,自二○○八年九月十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四十六万零四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六万九千三百四十元(已交纳),被告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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