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卫公罚〔2021〕1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现已查明: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振兴路125号,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2021年5月24日,其未按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毛巾进行保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我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规定,建议给予诸暨市枫叶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4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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