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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3G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3民初946号
    案号 (2019)粤1973执11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193613972】。确认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大连机床创业孵化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中涉及厂房A及宿舍A的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解除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大连机床创业孵化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中涉及厂房B及宿舍B的合同条款;被告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返还位于东莞市谢岗镇花园工业区大连机床科技孵化基地厂房A、B及宿舍A、B;被告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支付厂房A宿舍A的占有使用费(2017年8月份尚欠的占有使用费为46468.45元,2017年9月份之后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213012元的标准计至租赁物返回之日止);被告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支付厂房B及宿舍B的租金及违约金(租金按照每月201140元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算计至租赁物返回之日止;违约金以租金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至租金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应以租金本金为限)被告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支付入驻准备期内产生的电费69450.23元及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4日起计至电费清偿之日止)被告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支付租赁期内电费643350.39元;被告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支付律师费15129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处于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52元,由原告东莞市谢岗镇工业发展总公司负担39756元,被告大连机床集团(东莞)科技孵化有限公司负担37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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