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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国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06****77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3民初742号
    案号 (2018)冀02执11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1
    发布日期 2018-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东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唐钢支行借款本金5954085.04元及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303633.05元,并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贷款本金5954085.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9975%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徐小东、刘晓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4元、公告费1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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