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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国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387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商初字第00485号
    案号 (2016)苏01执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8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55291015元、延迟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为303712.34元,并依上述附表的计算方法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其中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应剔除剩余租金55291015元中所含展期利息3412500元及其延迟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3、驳回原告永丰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77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0074元,由被告昌泰公司、国昌公司、彭国昌、融投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永丰金公司垫付,四被告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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