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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600202100164
    违法行为类型 客运(不含出租车)
    行政处罚内容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400公里以上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