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013****06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2民初3510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恢8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锐偿还原告曾红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分期履行:于2017年3月25日前偿还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自2015年4月23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9000000元(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自2015年4月23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沈锐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偿还义务,原告曾红有权按总额10000000元及利息扣减被告沈锐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曾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被告沈锐、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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