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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南市监行处字〔2020〕39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2019年8月1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180.00元。2.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28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1041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9
    决定机关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唐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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