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辽市城管罚决字[2017]第09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照《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我局《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73条的规定对《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适用规定,决定对保莱房地产开发(辽阳)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限3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2 |
决定机关 | 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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