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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辽市城管罚决字[2017]第09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我局《行政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73条的规定对《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适用规定,决定对保莱房地产开发(辽阳)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限3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2
    决定机关 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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