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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2967****0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7536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70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五洲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价款7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4907.3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五洲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保全费794元,合计1662元,由被告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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