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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云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824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5民终1200号
    案号 (2016)内0581执9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7-04-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内蒙古霍煤鸿骏铝扁锭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铝扁锭购销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货款5520390.46元; 三、驳回内蒙古霍煤鸿骏铝扁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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