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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云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824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泽商初字第00524号
    案号 (2016)苏0829执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5
    发布日期 2016-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盈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62055元并从2013年3月6日起以本金99435元按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至2014年6月6日、从2014年6月7日以本金262055元按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3362.5元,由被告江苏国铝高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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