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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608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4民初1753号
    案号 (2019)鄂0304执10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6日至8月23日按照年利率9.36%标准计算;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2.168%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十堰市东方华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十堰市张湾车城街办公园路81号1幢4-1房屋,不动产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333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洪安、尹飞、赵刚对上述150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洪安、尹飞、赵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东方华宇置业有限公司、陈洪安、尹飞、赵刚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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