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608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4民初631号 |
案号 | (2019)鄂0304执10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17年2月23日,被告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57600元。对前述借款,被告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2019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2019年8月3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107600元及相应的利息。上述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2017年3月4日,被告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72960元。对前述借款,被告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2019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72960元及相应的利息。上述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若被告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任意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债务均到期,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清偿债务申请执行。 四、被告陈洪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2078元,减半收取6039元,由被告湖北福通汽车有限公司、陈洪安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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