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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龙县鑫象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天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3852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2328民初1514号
    案号 (2017)黔2328执1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天相、杨兰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龙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何艳、王子俊、安龙县鑫象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龙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被告王天相、杨兰香、何艳、王子俊、安龙县鑫象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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