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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达和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檀结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975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42号
    案号 (2016)苏0205执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日期 2016-04-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盛达公司结欠东南公司货款1854134元、利息损失231766.75元、律师费9万元,三项合计2175900.75元,双方同意以175万元结算。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盛达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款20万元,于2016年2月6日前付款155万元给东南公司,结清。如盛达公司有一期不按时支付,东南公司有权就未付余额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并由盛达公司另行支付东南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三、东南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起生效。 五、案件受理费24206元减半收取12103元,由东南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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