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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达和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檀结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975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锡法商初字第0266号
    案号 (2015)锡法执字第009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3
    发布日期 2016-01-20
    已履行 已履行190万元
    未履行 尚有113655元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盛达公司确认应支付创越公司货款1835650元及律师费141635元,共计1977285元。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盛达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款100万元;2014年1月30日前付款977285元,结清;如盛达公司未按期支付,则创越公司可就1977285元的剩余欠款总额申请执行并可要求盛达公司承担相应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62740元,减半收取31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36370元,由盛达公司负担(创越公司同意其预交的36370元由盛达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前向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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