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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达和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檀结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975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姑苏商初字第1345号调解书
    案号 (2014)姑苏执字第007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24
    发布日期 2015-03-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盛达和顺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周丽萍租赁费370万元,履行方式为: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170万元。 二、被告江苏盛达和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5月1日前归还原告钢管7617米,扣件4063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钢管15元/米,扣件5.3元/只的标准折价赔偿。 三、如被告江苏盛达和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应另行给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原告有权就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款项(包括违约金15万元)一并申请执行。 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74456元,减半收取372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28元,由被告江苏盛达和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2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周丽萍,原告预交该部分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六、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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