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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烟处[2018]第3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依法按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720.00元的7%罚款120.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4
    决定机关 鞍山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齐冬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