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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处字〔2020〕9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二、没收备样硬质聚氯乙烯(PVC-U)挤出中空板材。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09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顾建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